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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
 
新闻来源: 常州金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  发布日期: 2013-11-24 16:29:42  
  

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

      常政发〔2011〕58号 

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

各辖市、区人民政府,市各委办局,市各公司、直属单位:

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,保
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,根据
江苏省人民政府
《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》(苏政
发
〔2011〕40号)文件精神,市人民政府决定,调整提高征地
补偿标准
。现通知如下:

一、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 
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,全市划分为
一
、二类地区,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:

(一)一类地区为武进区、新北区、钟楼区、天宁区、戚墅
堰区;

(二)二类地区为金坛市、溧阳市。 
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、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
标准
。

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,一类地区为每亩32000
元。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,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
算;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,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

0.5
倍计算。

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,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
计算
。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,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
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
。每
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,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,一类地区
为每人
35000元。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,不支付安置补助
费
。

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最低标准: 
(一)一类地区为每亩1600元。 
(二)鱼塘和竹、林、桑果等经济林(果)由各级土地行政
主管部门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或评估确定补偿
。

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、构筑物拆迁的,应当依法
给予拆迁补偿,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
。

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亩
21000
元,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人
23000
元。具体标准由金坛、溧阳两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

况制定。

大中型水利、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,原则上执行我市规
定的征地补偿标准,如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高于我市,执行
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
。

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
1
日起实施。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,按
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
。

二、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 
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。在征地报批前,各
辖市
、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
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
。认真执行征地报批
前告知
、听证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、补偿安
置方案批准等程序
。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
日起
3个月内全额支付,不得分期支付。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
被征收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
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,必须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
围内
。对不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,或侵占、截留、
挪用补偿安置费用的,一律依法严肃处理。各地要建立健全征地
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
适时进行调整
。

三、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 
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,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,事关被

征地农民切身利益,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。全市各级政
府
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,牢固树立科
学发展观,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
依法履行有关程序,认真落实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
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
。要加强政策宣传,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
有关部门依法征地
、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,充分保障广大人民
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
。要认真做
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,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,
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
。要严肃纪律,规范土地审批管
理,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,不允许采取变
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
、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。各级国土、
人社、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,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
管理,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
。

二○一一年五月十一日

主题词:城乡建设 征地补偿 通知

抄送:市委各部委办局,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市政协办公室,

市法院,市检察院,常州军分区。
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 2011年5月11日印发

共印38份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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